來自判決 RAG 的策展。不是摘要,是白話拆解:這個案子為什麼重要,對你公司代表什麼。
違約金以「客觀損害」為準據,與合約總價不直接掛鉤。OEM 場景下 30% 屢被酌減至 10–15%,法院看的是「違約造成之實際損害」,不是「合約金額大小」。
競業禁止須同時滿足:正當利益、職務接觸、期間合理、合理補償。缺一條就無效。24 個月是過去常見底線,現在高等法院傾向認 12 個月為合理上限。